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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 惠 》 意 思 是  :王 国 政 府 根 据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和 其 他 方 法 则 进 行 审 查 后 对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所 有 权 利 中 的 特 别 权 利 

《 投 资 》 意 思 是  :获 得 王 国 政 府 按 照 关 于 投 资 的 法 律 和 地 方 法 则 给 予 的 某 项 优 惠 的 所 有 投 资 方 案 

《 附 属 文 件 》 意 思 是  :此 通 令 的 附 属 文 件 和 此 通 令 的 一 部 分 

《 商 品 资 本 》 意 思 是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资 本 循 环 方 式 

《 唯 一 途 径 》 是 指      :柬 埔 寨 投 资 委 员 会 是 为 了 检 查 决 定 私 人 投 资 方 案 为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做 检 查 工 作  ,讨 论 和 提 供 意 见 的 机 构 

 

第 二 项 :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和 方 针

 

2 . 1 、 执 行 工 作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对 象  ,是 获 得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批 准 和 优 惠 的 投 资 工 作  、投 资 活 动 和 所 有 的 投 资 企 业 

2 . 2 、 方 针  :此 通 令 为 全 面 实 现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的 执 行 和 优 惠 以 及 管 理 协 调 在 柬 埔 寨 国 王 境 内 的 柬 籍 和 外 籍 的 投 资 活 动 及 工 作 

 

第 三 项 : 投 资 范 围

3 . 1 、 投 资 范 围  :获 得 优 惠 和 不 优 惠 的 投 资 项 目 表 格  ,列 在 此 通 令 的 第 一 附 属 文 件 中  ,此 附 属 文 件 将 进 行 不 断 考 证 

3 . 2 、 对 一 部 分 项 目 的 限 制  :此 通 令 对 一 部 分 投 资 项 目 的 限 制 是 根 据 国 家 安 宁 、 社 会 稳 定 或 国 家 经 济 的 需 要 作 出 规 定 

3 . 3 、禁 止 投 资 项 目  :所 有 违 友 现 行 法 律 的 投 资 活 动 被 禁 止 

3 . 4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对 于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当 出 现 对 某 些 项 目 的 限 制 如 第 三 项 中 的  3 . 2  条 文 所 规 定 时  ,王 国 政 府 有 必 要 成 立 一 个 包 括 王 国 政 府 成 员 和 投 资 者 的 混 合  委 员 会  ,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通 过 双 方 的 合 理 协 商  ,例 如 双 方 各 委 任 一 位 估 价 者  ;当 双 方 的 估 价 者 所 评 出 的 价 值 相 差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时  ,一 位 由 双 方 估 价 者 共 同 委 任 的 独 立 估 价 人  ,合 理 地 决 定 一 个 双 方 相 差 范 围 内 的 价 格  。投 资 者 应 接 受 这 个 最 后 决 定  ,二 不 能 上 诉 

 

第 四 项: 具 备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4 . 1 、外 国 的 投 资  :王 国 政 府 时 刻 欢 迎 外 国 人 到 柬 进 行 经 济 方 面 的 投 资  ,王 国 政 府 法 律  、通 令 和 地 方 规 定 禁 止 的 活 动 则 除 外 

4 . 2 、使 用 企 名 人  :没 有 任 何 柬 籍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可 以 代 替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代 表 外 国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已 达 到 逃 避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工 作  ,或 为 了 给 外 籍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已 达 到 逃 避 对 外 籍 或 外 国 的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的 限 制 或 禁 止 投 资 活 动 项 目 的 目 的 

 

第 二 章   申 请 工 作 和 批 准 投 资

 

第 五 项: 投 资 的 申 请 工 作

5 . 1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批 准  :实 行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和 此 通 令 中 的 第 二 项 规 定  ,希 望 获 得 优 惠 的 投 资 者  ,首 先 必 须 获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批 准 

5 . 2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早 已 成 立 的 投 资 企 业  ,在 此 通 令 有 效 期 限 之 前  ,该 投 资 企 业 柬 埔 寨 王 国 进 行 自 己 的 商 业 活 动  ,无 论 已 经 开 始 或 尚 未 开 始  ,若 想 获 得 投 资 优 惠  ,应 该 办 理 向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申 请 手 续  。在 此 场 合 的 投 资 申 请  ,只 限 于 增 加 优 惠 方 面 的 手 续 而 已 

5 . 3 、申 请    :具 备 正 确 和 完 善 手 续 的 申 请 书  ,应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或 申 请 人 的 全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呈 送 到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以 便 检 查 和 决 定  。委 权 书 应 该 是 有 效 的 文 件  ,并 附 在 申 请 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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