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 惠 》 意 思 是
:王 国 政 府 根 据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和 其 他 方 法 则 进 行 审 查 后 对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所
有 权 利 中 的 特 别 权 利
。
《 投 资 》 意 思 是
:获 得 王 国 政 府 按 照 关 于 投 资 的
法 律 和 地 方 法 则 给 予 的 某 项 优 惠 的 所 有 投 资 方
案 。
《 附 属 文 件 》 意 思 是 :此
通 令 的 附 属 文 件 和 此 通 令 的 一 部 分 。
《 商 品 资 本 》 意 思 是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资 本 循 环 方 式 。
《 唯 一 途 径 》 是
指
:柬 埔 寨 投 资 委 员 会 是 为 了 检 查
决 定 私 人 投 资 方 案 为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做 检 查
工 作 ,讨 论 和 提 供 意 见 的 机 构
。
第 二 项 :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和 方 针
2 . 1 、 执 行 工 作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对 象
,是 获 得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批 准
和 优 惠 的 投 资 工 作 、投
资 活 动 和 所 有 的 投 资 企 业
。
2 . 2 、 方 针
:此 通 令 为 全 面 实 现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的 执 行 和 优 惠 以 及 管 理 协 调 在 柬 埔 寨 国
王 境 内 的 柬 籍 和 外 籍 的 投 资 活 动 及 工 作
。
第 三 项 : 投 资 范 围
3 . 1 、 投 资 范 围
:获 得 优 惠 和 不 优 惠 的 投 资 项 目
表 格 ,列
在 此 通 令 的 第 一 附 属 文 件 中
,此 附 属 文 件 将 进 行 不 断 考 证
。
3 . 2 、 对 一 部 分
项 目 的 限 制 :此
通 令 对 一 部 分 投 资 项 目 的 限 制 是 根 据 国 家 安 宁
、 社 会 稳 定 或 国 家 经 济 的 需 要 作 出 规 定
。
3
. 3 、禁 止 投 资 项 目
:所 有 违 友 现 行 法 律 的 投 资 活 动
被 禁 止 。
3 . 4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对
于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当
出 现 对 某 些 项 目 的 限 制 如 第 三 项 中 的
3 . 2 条
文 所 规 定 时 ,王
国 政 府 有 必 要 成 立 一 个 包 括 王 国 政 府 成 员 和 投
资 者 的 混 合 委
员 会 ,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通
过 双 方 的 合 理 协 商 ,例
如 双 方 各 委 任 一 位 估 价 者
;当 双 方 的 估 价 者 所 评 出 的 价 值
相 差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时
,一 位 由 双 方 估 价 者 共 同 委 任 的
独 立 估 价 人 ,合
理 地 决 定 一 个 双 方 相 差 范 围 内 的 价 格
。投 资 者 应 接 受 这 个 最 后 决 定
,二 不 能 上 诉
。
第 四 项: 具 备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4 . 1 、外 国 的 投
资 :王
国 政 府 时 刻 欢 迎 外 国 人 到 柬 进 行 经 济 方 面 的 投
资 ,王
国 政 府 法 律 、通
令 和 地 方 规 定 禁 止 的 活 动 则 除 外 。
4 . 2 、使 用 企 名
人 :没
有 任 何 柬 籍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可 以 代 替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代 表 外 国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已 达
到 逃 避 此 通 令 的 执 行 工 作
,或 为 了 给 外 籍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已
达 到 逃 避 对 外 籍 或 外 国 的 持 票 人 或 法 人 的 限 制
或 禁 止 投 资 活 动 项 目 的 目 的
。
第 二 章 申
请 工 作 和 批 准 投 资
第 五 项: 投 资 的 申
请 工 作
5 . 1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批 准 :实
行 柬 埔 寨 王 国 投 资 法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和 此 通 令 中
的 第 二 项 规 定 ,希
望 获 得 优 惠 的 投 资 者
,首 先 必 须 获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批 准 。
5 . 2 、现 成 的 投
资 企 业 :早
已 成 立 的 投 资 企 业 ,在
此 通 令 有 效 期 限 之 前
,该 投 资 企 业 柬 埔 寨 王 国 进 行 自
己 的 商 业 活 动 ,无
论 已 经 开 始 或 尚 未 开 始
,若 想 获 得 投 资 优 惠
,应 该 办 理 向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的 申 请 手 续 。在
此 场 合 的 投 资 申 请 ,只
限 于 增 加 优 惠 方 面 的 手 续 而 已
。
5 . 3 、申 请
书 :具
备 正 确 和 完 善 手 续 的 申 请 书
,应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或 申 请 人 的 全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呈 送 到 柬 埔 寨 发 展 理 事 会
,以 便 检 查 和 决 定
。委 权 书 应 该 是 有 效 的 文 件
,并 附 在 申 请 书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