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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总条文

第廿一条:报告书必须书写两分,由申请者或委托人呈送存放。在此情况下,必须把授权书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

第廿二条:如果报告书由申请者自己呈送,秘书必须认真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如果报告书由委托人拿去存放,秘书应该要求老板的签名,必须要求出示申请者的身份证。

第廿三条:法律所规定分类材料,必须用文字写在报告书上,书写清楚,不节简、不涂改、不增加内容。在文件边缘上增加词句,必须签名证明,而且所增加的词句数目和擦去的词句数目,应计数和注明。

第廿四条:已进行营业和已宣布发明书及产品标志必须存档,而且注明有关部门发出的存档日期和编号。

第廿五条:秘书必须校正自己所负责的法令的执行情况,应在报告书上注明:

          1、商业法庭的地址和存放报书的年、月、日、时。

          2、报告书的编号必须存放次序的先后编列。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必须重新编号。

          3、按商人活动形式在分类名册表登记的认计编号将在以后通知。如果些报告书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消息,以便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可获特别允许延长十五天的时间。

 第廿六条:当秘书受到书面报告和所有存档文件,秘书将给一张注册证明书,上有商业注册编号。从开始发出那一天算起,该证书在一个月内具有临时产质。在该期限内,商业法庭秘书如果发现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可以有对登记工作,并且把登记在商业名册上的计认编号取消。已了解各种原委但仍提供假证明书的秘书,必须接受法律惩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登记号码后才交的报告书,必须抄录原来报告书的号码和登记号码时,所提供的分册号码。

第廿八条:当任何一位商人停止从事商业活动或在尚未转让自己的商业资金时死亡,或某间公司被解散时,必须将该商人或那间公司的名字从商名册中取消。如果商人或接受遗产或清理帐目者没有申请取消名字,在商业名册上取消名字的工作,必须根据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的判决书办理。

第廿九条: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秘书发给自己在商业名册上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如果在商业名册上没有支出登记,秘书应发未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

          由于疏忽或不同意发出证明书,则从开始申请那天算起一周内,秘书将被纪惩罚,并作精神赔偿。

          在秘书所发给的复印本上,不应注明后来有作修改的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判决书。复印本上也应注明虽然已经发出禁令但后来有作修改的禁止从商业活动和委任辅助委员会的判决书。

 

第六部分:商业名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条: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商业名册分成两种形式:

          1、编年史名册。

          2、分类名册。

第卅一条:报告书必须按已交到秘书办公室的先后和所登记的号码,在编年史册上登记。必须交一张报告书,该报告书与名册分开叫选编作为业存放报告书的承认,上面注明如下类别:

          1、报告书编号。

          2、商业法庭地址和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3、公司标志,以及书写报告书者的地址和姓名。形式为表格的分类名册上必须注明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公司公司编号、名称、内容和资本。每间公司登记独立的号码,在一分报告书的两面都登记,秘书必须在此分报告书上注明申请登记注册的报告书原文的编号。

第卅二条:如果申请分类登记的报告书必须取消原有分类,秘书必须用红墨水划在该分类上,或者用电脑在上面打上取消符合,而且还需要在边缘写上新的分类,并注明号码,在该号码下,报告书和申请登记分类将被明确的在名册上注册。

第卅三条:如果要取消注册,必须用经笔打上个 交叉,或用电脑取消。

          必须用经墨水笔在文件的边缘写上负责监督检查名册工作的法官、关于作出从名册上取消注册决定的原文、或者写上申请取消的原文。秘书必须在文件两面用签名方式对分类作证明。

第卅四条:当在报告书中的分类被记录在分类名册中时,秘书必须把一分报告书交给存档者,并在报告书上正确的签名,作为注册的证明。

          所有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报告书,秘书必须按务号编排整理,最少一年进行一次。

第卅五条:编年史名册和分类由商业法庭庭长或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负责编号、签名和每月月底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盖上法庭印章和负责监督检的法官签名。

          如果法庭庭长或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证明某报告书出现本法第四十他条与四十二他条情况,法庭庭长或法官必须把该情况通知驻法庭的检查官。

第卅六条:登记、取消或发出各种证明书是秘书的责任。这些证明书,必须从有编号的名册中抽出还给申请者。申请登记、取消登记或发出各种明书的收费规则由财经部发出公告规定,由秘书征收,然后交给国家预算。

第卅七条:只有在接受文件的地方登记分类后,才能按照司法或行政要求,由秘书免费把证明已注册的复印本和证明尚未注册的证明交给法庭或行政当局。

第卅八条:所有在商业名册中注册或从此商业名册中取消注册由秘书在国务告书上宣布。应宣布的分类如下:

         ()商人:

          1、注册号码

          2、姓名和代名,以及配偶姓名。

          3、进行商业活动地点,开始活动的年、月、日。

          4、商业标志。

         ()公司

          1、注册号码

          2、名称

          3、资本额

          4、公司办事处地址。

          5、开始营业的年、月、日。

          6、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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