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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惩罚办法

第卅九条:所有的商人和所有贸易公司的导人,没有按照本法规定申请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将被以非法从事商业活动罪而被控上法庭。

第四十 条:有下述行为者应被罚款五万柬元至五十万柬元:  

          1、任何没有按照本法规定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商人和贸易公司领导人。

          2、任何虽然已在商业名册上注册,但没有在货单上、订单上以及宣传文写上上自己所注册的法庭地址和自己在商业上的注册号码的商人和贸易公司领导人体。

第四十一条:任何商人或贸易公司领导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在商业名册上的责任,在破产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有罪。

第四十二条:任何商人或贸易公司领导人由于存心不良,提供不正确的消息,以便在商业名册上注册或登记号码,应被判监禁一年到五年,或者被判罚款一百万柬元至一千万柬元。

          如发生本法第十五条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节和第廿节所规定的情况,任何商人或公司领导人,在发生变动十五天后仍未到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办理手续,应被判惩罚五十万柬元至一百万柬元。

第四十三条:任何商人或贸易公司领导人,有意在商业往中使用伪造文件,应被判监禁一年到五年,以及罚款一百万柬元至一千万柬元。

第四十四条:如果仍不悔改,本法第四十、四十二和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惩罚,将被实施到最高限度,当受到第四十二条第一节所规定的惩罚后,仍不悔改的商人或公司领导人应被惩罚监禁三个月到一年。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由于使用自己的职权,勒索他人金钱或接受金钱与物资贿赂,,则被认为犯法,将按照法律规定惩罚。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规定的各种罚款,应纳进国家预算中。

 

第三章:会计责任

第四十七条:所有商人或贸易公司领导人有责任根据会计规则和柬埔寨王国全面会计规划,以及有关实际执行的各种指导、掌管财务。

          任何商人或贸易公司领导人违反上述所规定的会计法令,应被按告和按现行法律惩罚。

第四十八条:所有已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贸易公司,必须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最少在一间银行开户。

第四十九条:商人与商人之间进行的商业活动,最少要有双联货单,第一张联货单提供给顾客,而另外一张货单或为用户服务,除非顾客要求,又则不必出具货单或证明单。

第五十条:在货单中,最少应登记有财经部所规定的分类。

第五十一条:所有商人必须张贴有效的价目表和出倍条件。张贴方式应按商业部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除非得到商业部的允许,否则所有价格应规定为柬币。

第五十三条:商人与商人之间交易额如果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柬币或相等的外币,必须以支票或期票结算

 

第四章:临时法令

第五十四条:在柬埔寨王国尚未有商业法庭的阶段,处理和掌管商业名册和管理商人员的工作,必须交给商业部负责。

第五十五条:在柬埔寨王国尚未有商业法庭的阶段,柬埔寨王国普通法庭有权审理所有商业诉讼案。

第五十六条:当本法生效时,每个有关部门必须督促所有商人或贸易公司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第五十七条:当初级期阶段结束后,商业部与商业法庭合作,以便把商业名册移交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所有商人或贸易公司如果在本法生效之前进行商业活动,必须在六个月内进行注册工作,如果必要,商业部可以批准再延期六个月。